目前,针对感染新冠的朋友期间使用的防疫蛋白液、防疫药品、防疫保健品是不报销的;因为这类药品不属于国家医保认定的范畴内,且新冠疫情属于传染病,暂时只能通过打疫苗来实现防护。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